一年后重新鉴定没有伤残,请问一年后重新鉴定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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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重新鉴定没有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是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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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不是重新申请工伤鉴定,而是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则是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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