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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1-11-14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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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4回复

专业分析:

首先,除了收费,还有行政处罚吗?依据有关规定:对超生者,除社会抚养费外,还应由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深圳的《规定》并没有体现出来。另外,即使体现了这一要求,对单位人进行了双重处罚,但是对于没有单位的人,该如何处理呢?第二,意外出生的孩子如何收取社会抚养费?这儿的意外,包括因强奸、未成年人偷尝禁果等导致的小生命诞生。他们是受害者。因为,收不收是个问题。如果不接受,可能会被恶意钻空子;如果接受,不仅对真正的受害者不公平,对他们也是二次伤害。第三,对于低收入人群,如何收取?由于参考城镇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有必要考虑这一事实。若仍按平均值收取,不但对这部分人群不公平,而且对他们的生活也有很大影响。让一个家庭陷入生存困境不是惩罚的初衷。第四,区分个人收入也是个问题。除了台面上的收入,很多人还有看不见的灰色地带。而且这部分往往是其收入主体,但是很难查实。若无法查明,所谓对超出部分按二倍加征就不可能也不能严格执行。去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在4个城市对名人、富人超生现象进行的调查显示,虽然有高额罚款,但其中超生三胎超过10%。如果罚款不起作用,超生必然会沦为富人的游戏。富人用钱赎回法律尊严,这显然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危害。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的;(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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