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第26条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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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进入监狱开展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一般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巡回检察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 2、巡回检察的内容包括: (一)监狱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活动情况,重点是罪犯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监管安全活动情况; (二)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工作情况。 3、针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执法活动,应当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对同一个监狱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应当轮换,成员可以随机组成。常规巡回检察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每二至三个月应当开展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 4、针对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并记录在案; (二)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依法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并指定专人督促纠正。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十五日后,监狱仍未纠正、采纳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督促纠正。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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