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财产首饰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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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可以带走首饰。一般情况下,首饰是女方个人财产,女方有权带走。如果是男方购买的,应当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予,一般不予退还。具体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时不需要返还首饰,按照法律规定赠与的合同属于婚前财产,属于男方婚前无偿赠与的财产,无需归还。同时,关于双方在离婚时的彩礼退还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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