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要怎样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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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依上述规定,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应认定为情节恶劣,法律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需要看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主从犯,以及认罪态度等,法官是可以在5年以下自由裁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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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别人轻伤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行为人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致一人轻微伤的,一般处于治安拘留,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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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轻伤该怎样量刑?
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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