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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指定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2024-09-23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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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回复

专业分析:

实施监视居住之地点通常设定为人犯或被告者的住所。 如果被监视居住者确实无法找到固定住处,则公安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特定场所,以便实施该项措施。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针对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在被监视居住者的住所执行可能会妨碍到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也可将监视居住的场所变更为指定的居所。但需注意的是,监视居住的场所绝不能设在羁押场所或专门用于办理案件的场所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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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带走或者是转移到其他地方的,这个都是可以由检察院下发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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