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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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因此《民法典》第808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建设工程合同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其中,合同约定不明的,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给,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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