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第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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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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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 2022.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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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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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不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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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 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