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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诉讼中的衍生诉讼管辖有哪些?

2022-08-05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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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回复

专业分析:

破产程序作为整体解决债务人在外债权债务的司法程序,不免与大量与债务人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产生联系。对此,需要设定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相关的争议,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衍生诉讼,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机制。所谓破产衍生诉讼,是指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并行,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债务人财产争议处理民事诉讼程序。按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相关民事诉讼是否已经开始为标准划分,我们可以把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称为既有民事诉讼,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称为后发民事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破产受理不改变既有民事诉讼管辖法院,既有民事诉讼仍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而后发民事诉讼则由破产受理法院集中管辖。 在立法层面,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存在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则,将一些专业性强或者具有政策性因素的案件提高审级或者集中管辖,在管辖法律适用上,会与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则产生冲突。在实践层面,集中管辖的目的是相关诉讼便于与破产程序协调,尽快定纷止争,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然而,若破产衍生诉讼涉及海事海商之类专业性特别强的案件,作为破产受理法院的普通基层人民法院根本不具备相应的审判力量,无法应对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反而影响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这不是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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