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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营养保健工作措施监督管理规定接触放射化射类什么规定

2022-03-18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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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一条享受营养保健的范围和等级 营养保健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具体规定如下: 一、接触放射性类工作 接触放射性类工作营养保健等级分为甲、乙、丙和丁级四种。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4、零功率反应堆的控制员。 5、加速器的实验运行人员。 6、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种。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使用固定γ式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毫西沃(30毫雷姆)的工种。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 以下的工种。 2、固定或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 (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工作营养保健等级分为甲、乙、丙和丁级四种。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l、亚硝胺和3一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和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 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1、从事4一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申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铍、镉、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版洗工。 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8、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9、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10、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校级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系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5、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或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申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7、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 8、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9、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10、由于防护屏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 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 (100千周至30光周)下工作的人员。 11长期在大于90分贝 (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称外)的人员。 12、经常在38℃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分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 13、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积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1、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校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工、排字工。 3、空调、冰箱等致冷设备的维修工。 第二条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 营养保健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不是一种生活福利待遇,应严格执行营养保健的范围和标准,不得任意提高等级和扩大范围,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申报。 一、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凡有剂量监测时可按月累积剂量当量值确定保健待遇。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作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待遇:全月接触16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级别的100%;10~15天者享受75%;5~9天者享受50%;少于5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个月累积的天数,达5天以上者享受50%。 二、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时达到22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享受级别满金额的1/22。 三、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凭接受单位证明,由派出单位审核发放。 四、本科生、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 五、对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的实验室等场所进行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享受与该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同等保健待遇,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 六、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之一种。 七、凡连续从事丙级或丙级以上的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调作非放射性工作时,可按原级延发三个月保健。第二次享受这种待遇时,两次之间间隔必须要连续从事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并且第一次延发的时间不得计入放射性工作时间。 八、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放射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间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被诊断为放射损伤者,可根据剂量资料并听取医院及劳资部门意见后,确定其保健等级和享受期限。从事非放射性有害工种经专门医院诊断确因职业中毒而住院,在住院期间可享受原级保健待遇,出院后可视病情和诊断酌情处理。 九、营养保健的发放标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依据营养保健食品的物价、本市牌价提出方案,报请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各单位不得擅自变动。 参照原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标准,结合延吉市目前物价情况,营养保健津贴具体发放标准暂定为: 放射线类: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类: 45元/月 55元/月乙级:35元/月 丙级:40元/月丙级:25元/月 15元/月 医学解剖室工作人员200元/月 第三条营养保健的申请和经费来源 一、凡享受营养保健津贴的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专职实验人员,核实签字,加盖公章,附考勤登记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按实发放营养保健津贴。 二、营养保健费从教学、科研、生产等相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条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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