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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

2022-03-04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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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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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听证结果的公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县住建局已于2016年2月4日对《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现将听证结果公告如下:一、参会情况听证会在县住建局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县住建局副局长许绍凤主持,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华西和县纪委胡龙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县住建局党组书记陈豪局长作为决策发言人,县住建局办公室人员刘平和王发斌同志作为听证记录人,新闻中心记者郑祖鸿同志和文体广电旅游局记者周洪同志参加,专职律师方成康律师参加,邀请了听证代表共40人,实到30名,另外还有5名旁听人员和4名工作人员参加。二、会议议程(一)开预备会。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会议纪律,明确参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听证活动。首先,决策发言人宣读《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并对《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的起草、编制作说明。第二是听证代表提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答辩。(三)听证监察人发表意见。(四)住建局陈豪局长作重要讲话。(五)请记录人员刘平、王发斌同志收集、整理各位代表的书面意见,并请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六)主持人作总结和归纳。三、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听证会上,各位听证代表对《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就《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起草的政策依据、主要内容等作说明,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答辩。会后,于2016年2月15日,县住建局陈豪局长又组织召开了听证评议会议,会上,各位同志都纷纷发言,对听证代表们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讨论和认真梳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予以吸纳,并当场对《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对予以采纳和不予采纳的意见或建议作了说明,具体情况如下:(一)予以采纳的意见或建议及修改情况 1、私人房屋哪一个部门的手续有效。(已在修改稿第5页第5项第2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2、没有任何手续的历史老房怎么认定处理。(已在修改稿第5页第5项作了补充完善) 3、此办法货币补偿中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是否是最终的标准。(已在修改稿第9页第1项第1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4、产权置换应考虑原土地使用年限因素。(已在修改稿第10页第2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5、国有土地取得方式不同,房屋征收后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已在修改稿第10页第2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6、门面认定应细化标准。(已在修改稿第8页第5项第5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7、如何解决“少批多建”和“规划不建”的问题。(已在修改稿第5页第5项作了补充完善) 8、搬迁奖励不应统一标准,应按面积大小分开执行奖励。(已在修改稿第17页第5项作了补充完善) 9、对有争议的房屋的权属如何认定。(已在修改稿第8页第5项的结尾部分作了补充完善)以上建议和意见已充分吸纳,并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二)不予采纳的意见或建议及理由 1、同一辖区相邻土地一家是国有土地一家是集体土地,补偿不同怎么办。(按照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对应相应的补偿办法执行,相互不矛盾,故本意见未予采纳) 2、市级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是否在该实施办法的考虑范围内。(《实施办法》听证稿已包括此内容,故本意见未予采纳) 3、补偿标准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认定。(《实施办法》听证稿已包括此内容,故本意见未予采纳)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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