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处置夫妻共同房屋,另一方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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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属于无权处置。因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处置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无法追回此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受损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购买人不是善意取得,属于与出售房屋一方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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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无效。但如果财产的受让人对夫妻一方的擅自处分情况不知情的,该处分行为在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一般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在我国夫妻一方处分不动产,如果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另一配偶不能追回,但是可以请求单方处分共同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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