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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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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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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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3、诉讼管辖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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