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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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之间或者地下车库之间因通行需要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空中廊道或者地下车行连通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空中廊道的净宽度不得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米,穿越宽度小于20米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二)空中廊道需设置墩柱的,墩柱基础应当结合道路横断面形式、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线路等控制要求予以合理布置;(三)设置空中廊道,应当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四)地下车行连通道应当符合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线路等控制要求;(五)空中廊道与地下车行连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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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于2011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规划整体保持北业南居的用地格局,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22.30公顷,较“一张图”减少1.68公顷;居住用地面积20.90公顷,较“一张图”增加2.08公顷。 (二)中小学、绿地、加油站等用地规模均不变,结合城市设计方案优化用地布局。其中中小学用地面积8.78公顷,小学和高中形状微调,初中调整至古田路以北,古雅路以东,各学校用地面积不变;绿地面积7.73公顷不变,集中调整至临古田一路原远大制药厂地块内;加油站用地面积0.41公顷不变,沿解放大道向西微调位置和形状。 (三)复合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点位控制)控制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不变,调整至本项目范围外。 (四)2处110千伏变电站减少为1处,采取点位控制。 (五)复合公交枢纽站、小型消防站规模不变,位置结合方案微调;公共通道结合方案调整位置;复合社会公共停车场总车位数控制406个不变,位置结合方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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