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构)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六条(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条(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条(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综上所述,上海市的公民或者政府在进行信息的公开和参阅的时候应该谨遵上述的规定,并且在不扰乱政府正常的工作情况下有效地将政府的效率彻底地落实到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中。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内容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制定。
-
上海执法信息公开包括什么内容
上海执法信息公开包括的内容: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
2020.10.27 131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公开的信息内容有哪些
一,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
2020.11.03 479
-
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
2022-09-11 15,340 -
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
2022-09-14 15,340 -
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具体是哪些内容
(监督检查)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
2022-09-11 15,340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6条内容是些什么?
(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
2022-09-14 15,340
-
00:58
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流程
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流程如下: 1、申请:由申请人本人或户主带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拟迁出户和拟迁入户的户口薄及与户口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抖,向拟迁入地户籍派出所提出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室受理申请; 3、审核: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
7,654 2022.05.11 -
01:36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才可以公开发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有以下四个: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额度,不能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2、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且公司在上市
1,199 2021.04.25 -
01:01
什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如果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该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在公开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前,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买入或
1,470 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