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非农业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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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纪委印发〈关于2017年开展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总体方案〉的通知》(鄂纪文〔2017〕11号)和2017年全省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动员部署视频会精神,扎实开展我市土地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土地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治理目标通过专项治理,督促全市各地严格依法依规征地,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切实解决征地中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征地政策措施,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治理范围与内容(一)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2015年1月1日后获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的征地项目; 2015年1月1日前获批,但于2015年1月1日后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征地项目。(二)治理内容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的问题。主要包括未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补偿款并发放到户的问题;未严格按照《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和《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孝感政发〔2015〕11号)的要求先保后征、应保尽保,未及时将养老保险预存资金拨付到个人账户的问题;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中优亲厚友的问题等。2、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主要包括截留、挪用、克扣征地补偿款的问题;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的问题等。3、征地程序履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包括征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履行不到位的问题;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履行不到位的问题等。三、工作机构各地要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充实力量,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并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人员名单报省工作专班。四、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作为牵头单位统筹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同配合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其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项目清单,重点排查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程序执行等情况;财政部门、征地实施单位负责排查征地补偿款拨付发放、预存养老保险金等情况;人社部门负责排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等情况;农业部门(经管)负责排查征地补偿款管理使用等情况。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各单位职能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也可以适当增加专项治理组成单位。五、方法步骤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重点任务如下:(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5月31日)。1、市级任务。组建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自纠全覆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和网站,受理群众信访投诉和举报;建立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台账,对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2017年5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自查自纠汇总情况、土地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表(附件1)、2017年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土地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工作专班。2、县(市、区)任务。组建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和网站,受理群众信访投诉和举报;紧紧围绕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查找本地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填报相关表格,形成自查台账;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要列出整改清单,实行销号整改,及时整改到位;建立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台账,对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2017年5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土地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表(附件1)、2017年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土地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附件3)及时报送市工作专班。(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9月8日)。1、市级任务。联合组织对辖区内县(市、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自查自纠是否全覆盖、工作台账是否完整、填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整改是否到位、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是否及时移交;配合省级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建立违纪问题线索台账,对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9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重点检查汇总情况、2017年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土地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工作专班。2、县(市、区)任务。对重点检查和信访举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建立工作清单;建立违纪问题线索台账,对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9月1日将重点检查情况、2017年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土地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附件3)报送市(州)工作专班。(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9日—10月31日)。1、市级任务。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是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探索建立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专项治理过程中不收敛、顶风违纪的,从严查处问责,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汇总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2017年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土地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工作专班。2、县(市、区)任务。继续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对照整改清单,实行销号整改;对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原因,并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延期整改,但必须在今年年底前整改到位;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10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2017年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土地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附件3)报送市工作专班。六、工作要求(一)坚持统筹协调。专项治理工作在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开展,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实行领导小组横向统筹、系统垂直指导,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各地工作专班要主动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要定期召开协调会、推进会,共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二)层层压实责任。各部门要按照纪委印发的实施方案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从讲政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主动担当,履职尽责,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各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责任,把专项治理工作紧紧抓在手里,对本地本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要签字背书,作为倒查追责的依据。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和治理重点,扎实推进,确保自查内容全面、台账记录明细、整改措施可行、建章立制科学。(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每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地要逐级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专项治理工作组织不力、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敷衍塞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执行政策制度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附表:1、土地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表2、2017年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3、土地征收过程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经政府的治理方案中,我们可以得知安置政策不落实、补偿资金管理的使用不规范以及征地程序的不到位等等。除此之外,非农业户口造成的征地纠纷也很多。孝感市政府采取专项治理工作来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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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3、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4、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5、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6、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7、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8、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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