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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中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24-11-08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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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4-11-08回复

专业分析:

在处置地下停车位产权时,必须满足多种法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停车位建造须遵守有关规划及建设法律法规;产权关系需清晰明确,且无权属纠纷;其次,停车位的具体位置和范围需详细标注,并与其整体项目规划保持一致;开发商需提供完整的合法手续,如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且需遵守相关税务法规,按时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最后,停车位应具备独立可转让性,既能单独转让或销售,又不能存在法律瑕疵,如未抵押或查封等。除此之外,停车位还需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确保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办理产权之前,建议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咨询,以确保整个流程顺利无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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