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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带冒名女子办理离婚手续 妻子状告民政局

2021-01-2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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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1-01-28回复

专业分析:

自己从来没有到民政局去离过婚,民政局却发了离婚证。经过调查,女子发现是丈夫和一冒名女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郁闷之余,女子多次要求民政局撤销登记却遭到拒绝。于是,女子将民政局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女子胜诉。    丈夫拿到“离婚证”后失踪    这个民告官的女子叫杨春,今年46岁,上个世纪90年代,她和老公郭刚登记结婚。在杨春看来,婚后她和丈夫一直过着幸福的生活,老实本分的她压根没有意识到,随着时间的推移,丈夫逐渐变了心,她的危机越来越大。    原来,郭刚有了外遇,考虑到直接提出离婚妻子肯定不同意,郭刚找到一个和杨春长得几分相似的女子,并偷出杨春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办理离婚时需要的证件。 2008年2月份,郭刚带着冒名女子成功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到了离婚证。拿到离婚证之后,郭刚就失了踪。丈夫一连多天没有回家,杨春也起了疑心,当她到郭刚单位寻找丈夫下落时,丈夫单位同事的话令她震惊万分。“他早就离婚了,你还来找什么啊!”同事告诉杨春。    自己从未和丈夫去办过离婚登记,哪里来的离婚?毫无心理准备的杨春马上到了区民政局,杨春调查后发现,一些需要夫妻签字的地方,都有“杨春”的签字,可是这些都不是杨春自己的字迹。除此之外,办理离婚登记时的照片也非杨春本人。  民政局无法撤销被起诉    “我从来就没有想到过老公会跟我离婚,那个女人冒充我去办理了离婚登记,我多次要求民政局撤销,却遭到拒绝。”杨春说。据了解,根据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像杨春这样的情况,民政局是无法自行撤销的,因为她不符合撤销的条件,不属于胁迫这一类型。    除了被冒名去办理离婚证外,更令杨春崩溃的事是,郭刚竟然背着她将房屋抵押,套出了几十万。    无奈之余,去年年底,杨春将民政局作为被告告上了法院,她的丈夫则作为第三人也被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因为第三人郭刚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法院最终依法公告送达。    今年3月份,南京某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民政局辩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是公民的个人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是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确认,杨春要求撤销和郭刚的离婚证于法无据,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庭审中,杨春和民政局均对第三人郭刚和冒名“杨春”的女子在离婚登记时办理的照片和签名非杨春本人所为这一情况予以确认。    丈夫骗取离婚证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局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民政局在为郭刚和冒名“杨春”的女子办理离婚登记时,虽然已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但仅限于形式要件审查,审查内容不全面,导致郭刚和冒名女子得以骗取了离婚证。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因受相对人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就本案看,现有足够证据证明,郭刚和冒名女子违背原告对婚姻关系真实意愿,向民政局骗取了离婚证。民政局系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离婚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存在,但存在重大、明显瑕疵,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离婚登记的条件,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郭刚和冒名女子领取的离婚证应当确认无效。    最终,南京一审法院判决,民政局发给郭刚和冒用“杨春”姓名女子的离婚证无效。(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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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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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要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员对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发放离婚证给双方。《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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