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装修补偿款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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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承租人同意装饰,合同解除时,双方未约定形成附属装饰物的处理,人民法院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承租人违反合同解除合同,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剩馀租赁期内装饰损失的,应支持(二)承租人违反合同解除合同,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剩馀租赁期内装饰损失的,不支持。但租赁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3)由于双方违反合同解除合同,剩馀租赁期间内的装饰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4)由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剩馀租赁期间内的装饰损失由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是,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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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装修补偿款的规定是:出租人不同意装修的以及出租人同意装修且无特别约定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承租人承担、不予补偿;租赁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装修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出租人承担、应予补偿。
关于租房装修补偿的规定如下:出租人不同意装修的以及出租人同意装修且无特别约定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承租人承担、不予补偿;租赁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装修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出租人承担、应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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