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什么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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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获取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自身利益有关的财务资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建议;参与决定入伙、退伙;以及为企业担保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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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获取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自身利益有关的财务资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建议;参与决定入伙、退伙;以及为企业担保等行为。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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