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退休待遇是否仍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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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务员将不再适用“职级并行”政策。结合现代管理理念,职务与职级并行措施的目的是为公务员职业生涯提供新的发展路径,确保无法晋升高级职务的工作人员能够获得合理的薪资待遇和身份认同感。因此,这一方案仅适用于仍在职岗位上的公务员。 其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将全面实行强制性缴纳养老保险制度。换句话说,从这一日期起,公务员的退休手续将不再依据职务级别进行办理,而是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来计算退休后的养老金金额。 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以往参与社保投保的历史较短,难以完全根据实际缴纳的费用计算出应得的退休金,因此目前实施的过渡期措施。在此期间内,退休金的计算将综合考虑个人工资收入及缴费额度两方面因素。具体来说,过去至2024年9月份的薪资作为参考依据,而在2024年10月1日之后晋升的干部则需依据新调整的工资标准计算养老金。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由于人们级别的提升通常伴随着薪资水平的提高,养老保险的缴纳基数必将相应地上升,进而促使计算得出的养老金数额亦相应增加。 无论如何变化,我们都将晋升级别的因素纳入到了退休金的计算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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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职务与职级序列 第六条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章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第十一条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直辖市的县领导班子和县、乡镇机关,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 第十三条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市、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
虽然职务与职级并行之后,可以不用当领导就可以直接享受领导的相关待遇,但是从晋升的角度来讲,即便是已经拥有了职级,还是要积极主动争取重要的工作岗位,因为在重要的岗位无论是提拔还是再次晋升,机会都更多一些,概率也会更大一些。举个例子,假如一个局里副局长和科室主任都是二级主任科员,那么下次晋升一级主任科员的时候,如果各方面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肯定副局长更有优先权,因为副局长的岗位更加重要,这也符合组织的提拔交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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