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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特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2024-12-01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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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1回复

专业分析:

1. 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 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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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经听证后,听证员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员,并在所确定的听证员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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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行政复议规定大体上有以下几点: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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