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主从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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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针对“职务侵占罪主从犯的认定”这个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 职务侵占罪规定在《刑法》第271条中,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主犯指的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区分主从犯的关键在于认定共同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因此,在职务侵占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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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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