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采取法律手段来确保贷款的偿还?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根据2015年5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按揭房,并且其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将其名下其他房屋转让以逃避债务,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那么被执行人可以被强制执行。然而,如果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其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如果当事人的抵押贷款无力偿还,则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抵押物将会被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形式优先受偿给债权人;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登记后生效,所得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
关于贷款的法律知识
关于贷款的法律知识如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可是贷款
2021.12.19 16
-
他人欠我钱财未偿还,我该如何采取法律手段?
1. 若债务人拖欠债务不归还,可以选择起诉,但必须具备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内。 2. 证据可以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且借据必须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涂改或复印等加工。 3. 若借条中注明了还款日
2024-11-13 15,340 -
贷款违约后采取法律手段的处理方式
在当今社会,借贷行为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一旦获得借款,借款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及时归还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
2024-11-10 15,340 -
如何采取合法手段追讨私人欠款?
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如果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如果胜诉并履行了法院判决,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
2024-11-07 15,340 -
借款人逾期未还,高利贷公司采取法律手段
如果您是放高利贷的人,当您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寻求第三者的帮助,重新协商借款还款方式。在此过程中,您必须明确高利贷是非法行为,高利贷借贷合同属于非法合同,国家不予承认和保
2024-11-17 15,340
-
00:59
用非法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是否属于诈骗罪
用非法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不属于诈骗罪,用非法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可能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991 2022.09.21 -
01:46
取保候审的手续是如何办理的
大家好,我是110咨询网的特约律师张神兵。取保候审的手续流程如下三点: 1、先申请。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87 2022.04.17 -
01:09
关于工资拖欠的法律
关于工资拖欠的法律,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
3,394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