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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2021-11-30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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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回复

专业分析: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知识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的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罪行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节各本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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