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胁从犯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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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我们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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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处罚是按照行为人所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胁从犯一般都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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