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权和保证是如何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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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保证同时成立在实现债权的时候应当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则应当先就物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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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抵押权又有保证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抵押物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期限应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期限。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此外,房产和土地同时办理抵押时,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要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应该小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并与建筑物抵押的期限相一致,以确保抵押登记的规范性,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可以根据主债权的效力,即主债权的存续期间确定土地抵押登记期限,依据相关法规,设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以及履行期届满后的法定起诉期。法定起诉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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