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条件:关于不予执行与执行异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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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的条件 1. 公证债权文书: 如果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 2. 国内仲裁裁决: 以下几种情况下不予执行: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 注意: -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执行制度是我国执行程序中一项执行救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执行中,如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构的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也就是不予执行制度只能应用于非诉法律文书出现法定不予执行情况下。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的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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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执行异议是什么意思呢,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纳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缺乏法律依据有哪些理由呢,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不能赋予申请人复议权。 不予执行执行异议 不予执行制度是我国执行程序中一项执行救济制度。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纳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缺乏法律依据。其理由如下: (1)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没有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纳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从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七种审查情形内容看,均不涉及执行行为内容。该规定没有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纳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2)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针对的对象是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而不是针对错误的仲裁裁决。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不属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3)在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复函中提出了如下意见: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既可以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申请仲裁或起诉,也可以根据执行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上级法院依法监督。从这一答复中看,也没有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依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的程序处理。综上,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纳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不能赋予申请人复议权 (1)在裁定不予执行中赋予申请人复议权,无法律依据。首先不予执行的裁定,不是执行行为的裁定,对执行行为的裁定赋予申请人复议权,其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而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是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或起诉。因此,在裁定不予执行中赋予申请人复议权,无法律依据。 (2)在裁定不予执行中赋予申请人复议权,会涉及剥夺申请人的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利的问题。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赋予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将其纳入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赋予当事人复议权,这就驳夺了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对当事人来说,一旦复议不支持其请求,根据执行行为复议程序,复议作出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当事人对复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只能申诉,进入执行监督程序。这就会给当事人的救济程序造成过于复杂的局面。为避免给当事人救济程序过长,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不能赋予申请人复议权,应依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赋予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仲裁裁决的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权利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可能启动执行程序。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没有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的职权。 2、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仲裁当事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应遵守法定期限,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超过了法定期限再提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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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与执行异议的关系
1.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的,不能再申请再审; 2.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第三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按规定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
2020.05.08 522 -
执行异议的提出要具备哪些条件
1、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 2、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 3、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4、
2024.07.0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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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有效吗,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的
关于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中现实司法实践中,当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以规避执行的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往往依常理,,直接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这是申请执行人一大法律“误区”。根据最高人
2022-08-17 15,340 -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与执行异议有哪些区别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
2022-11-25 15,340 -
执行异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规定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
2023-08-28 15,340 -
案外人执行异议规定执行异议
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2023-03-03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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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异议复议终审裁定不服
对执行异议复议终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5,880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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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监外执行的条件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监外执行的条件: 患有白血病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肚子里有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 没办法自己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怀孕或
2,615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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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执行机关是
罚金的执行机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1、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3、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4、偶犯或者初犯;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
1,570 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