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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院对公租房的处理是怎样的

2022-08-0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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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回复

专业分析: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一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居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七、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同意。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八、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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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对于公房的处理具体如下: 1、当事人承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如果租赁关系是一方婚前与房管部门建立的,双方结婚时间不满5年,离婚时承租一方有优先使用权;双方结婚时间已满5年,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的,不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是夫还是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3、当事人承租单位所有的公房,离婚时房管产权人单位职工一方,有优先使用权;离婚时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的,有平等使用权。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5、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6、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7、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8、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9、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10、当事人借用一方父母单位分配给其父母使用的公房的,离婚时有使用权人的子女一方有优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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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是一方在婚前申请获得的公租房,则一般由婚前申请获得的一方继续承租; 2、若是婚后申请获得的公租房,一般双方都有公租房的承租权,若此时双方都主张继续承租,先由双方进行协商,由继续承租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若协商不成,一般情况下,会优先考虑如下因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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