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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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针对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原则,即在征收农村房屋时,会对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因此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进行补偿。 然而,在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导致房屋面积比宅基地面积要大。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可能会对房屋评估较低的价格,然后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虽然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但实际上补偿甚至可能低于只补偿房屋的方式。 另外一种情况是,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了宅基地,但还没有来得及建房就遇到了征地拆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所以需要对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补偿。这种情况下,要么需要重新安排一块面积相近的宅基地,要么会按照农村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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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解决流程 一、申请 1、由乡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议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乡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手续(82年5月14日之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乡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乡村建房申请书、乡村建设用地准许书等)。 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手续可否合法,用地界线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可否准确。 四、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准许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议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1、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分属不同部门,确权的主体和性质尚不明晰; 2、确权登记认识尚不统 一、基层推动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3、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矛盾突出,工作力量和投入经费严重不足;等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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