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如何约定退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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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这里主要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派遣协议关于退回权的约定。 风险提示: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存在过错,派遣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需要保存相关的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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