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死刑二审的规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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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若是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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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其他抗诉以及撤诉的规定可参考下列法律。
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若是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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