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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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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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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