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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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地处鲁中山区XX和鲁北平原XX结合部,是个多山的地区,地理环境优越,林业等资源丰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土地山林等资源的日益重视,土地山林等资源在得到有效利用的同时,过去一直被忽略的土地争议,包括山林权属争议也日益增多。根据以往调处各类土地山林权属争议,特别是前几年参与调处云河回族乡沈家、时家、后寺三个村关于塔林一带林地权属争议的经验,笔者认为在调处、确定土地山林权属过程中,应搞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当前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确权的现状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是指争议当事方因林地上林木尤其是其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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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的意思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它是一束权利的集合,除所有权外,还有使用权、抵押权等物权及租赁债权。 土地权利的主体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客体是土地权属的界址、土地权属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等级和价格等。土地权利可能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被剥,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结束或停止。 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必须查清土地的权属来源,即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可以拥有使用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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