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什么?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员签名。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
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刑事诉讼种类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
2020.01.08 219 -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一、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第二、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第三、证人证言。 第四、被害人陈述。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020.01.06 189 -
-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什么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
2022-06-04 15,340 -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有哪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刑事案件的证据、调查和研究,而不是相信
2021-11-06 15,340 -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刑事证据的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逻辑划分。 意义:有助于揭示不同证据的特征;有助于全面、正确地收集证据。保证正确
2021-01-07 15,340 -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勘验、检查、辨
2022-04-11 15,340
-
01:32
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是什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提出自己的主张时,有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的责任。如果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实际发生的证据,或者人民法
2,222 2022.04.15 -
01:12
离婚诉讼的证据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目前规定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起诉离婚中,原告一方应当收集能够有效证明双方当事人当前情形符合法定判离情形的证据。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目前法定的判离情形有以下五个:1、
1,364 2022.04.15 -
01:08
特种作业证有哪些种类特种作业证有以下种类: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
41,467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