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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具体有什么规定

2022-07-10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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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0回复

专业分析: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规定以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可以分以下三点: 1、依法以承包方式在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滩等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权利人可以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2、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提供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还应当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48条第1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通过承包以外的方式在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凭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申请农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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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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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准。登记制度是土地等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其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登记不仅可以表彰物权的设立,明确归属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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