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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

2023-09-02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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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回复

专业分析:

一、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应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国家对此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它与行政侵权行为人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行政侵权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及时受理、处理赔偿请求,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行政机关和国家的权威都有着重大意义。 二、现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如何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一阐述: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法》虽未规定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赋予了规章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所以其也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受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能对该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4、派出机关在行使或者越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派出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外的任务时,视为受委托,由设立派出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以该机构为赔偿义务机关。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由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仅就其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各自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 7、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需要注意的是: (1)、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2)、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对行政机关应作宽泛的理解,它包括上述所有具备赔偿义务主体资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4)、两个以上的执法主体进行联合执法时,所有参与执法的主体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在赔偿诉讼中,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赔偿诉讼的,若赔偿请求是可分之诉的,被请求的一个或者数个赔偿义务机关是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若赔偿请求是不可分之诉的,追加其他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 8、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行政机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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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等等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般情况下,哪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由该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侵权的行政机关不止一家,这些机关就都是赔偿义务机关。但同时向多家行政机关申请,显然对于赔偿请求人而言不容易实现权利,因此为了避免诉累,赔偿请求人可以从中任选一家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赔。有些时候行政机关会依法将部分权利授予一些组织,这些被授权组织在行使这部分被授予的行政权力时如果造成侵权,由该组织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追究授权它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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