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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后能否出售

2021-04-25 1,925
视频内容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仍然可以出售。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可知,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影响已抵押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仍是有效的。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还明确规定,取得了房屋预售许可的开发商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后,又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买方依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买方是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房屋的权利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 此外,已经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中也规定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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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蝶律师 吴小蝶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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