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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关系。 二、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非婚同居财产应按下列标准予以认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双方的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归男女双方。而对于一方个人所得的、个人购置归个人使用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第二种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领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1]。 非法同居这种
目前我国法律已经不再使用的概念。根据最高院第五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什么关系,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
非正式夫妻而行淫事者,是为邪淫。此事天地所不容,神鬼所共愤,一有此心,虽未行其事,然已大损阴骘。实犯者,非仅己身必有灾祸,亦将殃及家室子孙;不惟现世感受苦果,更延及未来长劫。邪淫之事,即是以短暂时光造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首先要看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特点有三个:1、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情形。另外,如果同居关系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且男女双方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为: 1、女职工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上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
如果是没有触犯到重婚罪的“同居”的,不属于治安或者刑事的案件,则不在警察的处理范围内。反之,触犯了重婚罪的“同居”,就是属于刑事案件中的相对自诉案件,那么可以报警。 非法同居,在生活中通常指非婚同居或者是重婚同居。 非婚同居不违法,其指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