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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是指公司依法收购自己公司的股份。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公司虽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但不能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表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被收购的公司原有股份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
不能不注销,股票注销是指股票发行公司自行购买并注销本公司发行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
1.一般是给所有股东、按股权分。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所以被收购的公司资金如何分配,由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
股权出质无效,指的是股权质押行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那么股权出质就是无效的:1、主合同无效。股权出质通过质押合同进行约定,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目的是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如果主合同无效,主合同的债务自然不存
公司股权可以收购。股权收购分为两种情形,收购其他公司股权以及回购本公司股权。如果收购别的公司股权,则意味着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因此收购方需要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了解被收购公司的情况及风险;如果回购本公司股权,则应当满足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