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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施末尾淘汰制及其赔偿责任问题。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以员工为例,如果公司因末尾淘汰而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关系,则必须向该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原因在于,末尾淘汰本身并不构成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与其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任何涉及
末尾淘汰制会有赔偿,相关规定如下: 1、末位淘汰制一般是有赔偿的; 2、用人单位使用该种方式来与劳动者解约,属于违法解约,一般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来支付赔偿金给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赔偿二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赔偿情形: 1
末位淘汰制制定如下: 1、企业制定末位淘汰规章制度,应当履行职工民主程序,即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意见,或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建立一套科学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 3、用薪酬管理的方式,通过薪酬体系设计配合末位淘汰制来激发员工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况有好几种。其中,按照本法第四十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解
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每个企业都
被淘汰的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
“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都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也就是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企业法人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
公司上市的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1、公司满足股份公司上市资格。如公司开业时间超过三年; 2、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无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虚假记载、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