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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执行判决失职罪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客体为侵犯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公务员的勤勉义务;客观上表现为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措施和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并非法律规范明确列明的罪名,其属于《刑法》条文中徇私枉法罪的一部分内容。即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负责执行人员滥用职权、不负责任,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或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等使得诉讼参与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重大及特别重大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执行判决.判决失职罪是指司法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责任或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犯罪主体为从事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作故意枉法裁判的罪行。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行政审判活动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主体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即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其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照法律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从而导致当事人或者其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得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予以立案。也就是说,负有执行义务的行为人,在涉嫌以下行为之一的,
判决执行期限的规定如下: 1、法院判决书是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的,除非被依法撤销;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