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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主要存在两大风险:登记期限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抵押登记权的风险“一物多押”的风险,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
在建工程抵押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抵押权类型,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那么在建工程抵押,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条件?
劳动仲裁中需注意的风险: 1、超过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2、不符合受理条件; 3、相关请求超过法定期限; 4、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 5、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等。
在建工程抵押会面临的风险有:在建工程建设行为合法性;建设行为前有无遗留问题或纠纷;在建工程抵押前是否存在处置行为;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对抗建设工程款的优先权;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对抗支付大部分款的消费者;注意
出租在前、抵押在后时,原租赁关系是不受抵押权影响的;若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出租时,实现抵押权后,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不能要求继续承租抵押的房屋;若将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财产出租,
你的问题解决,关键在于弄清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成立须具备什么条件。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有几种方式,第一种是土地和在建工程同时抵押给同一权利人并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手上有他物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阻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但土地使用权人由于手中有土地使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仍然可以出售。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可知,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影响已抵押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仍是有效的。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流程有: 1、贷款申请; 2、如果贷款申请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就准备相应的资料; 3、看房评估。提交以上资料后,银行根据所提交的材料要对抵押的房产进行实地勘察、评估; 4、借款合同公证。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写借款合同及所有相
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有以下几个: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4.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内。第一项是指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