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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的客观行为有: 1、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2、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
票据诈骗的客观行为有: 1、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2、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不法所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一)票据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
票据诈骗罪量刑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
票据诈骗罪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缴纳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出相应的保证人之后,保证自己能够随传随到的情况之下,司法机关对其暂时解除羁押的
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最高法定刑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则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不超过十年的,则经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法定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则是
骗保行为,一般有以下的八种情况,具体如下: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