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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2021-03-20 120
普法内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构成代位权要的实质要件 3、债务人的是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时间界限。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往往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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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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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04-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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