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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女方家长就是那种好吃懒做的人,你跟他女儿也没啥感情,那这样的婚就不要结了,毕竟亲缘关系你也买不断,以后有事还是要找你,而那三十万买断关系的做法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彩礼是男方在结婚的时候赠与给女方的财物,有的夫妻双方当事人结婚以后,可能感情破裂,这时候是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的,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
一般讲,时嫁妆应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返还、酌情返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
彩礼作为结婚的附条件的赠与,是可以退的,但是只限于三种情况,比如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或者已结婚未居住在一起,或者给付彩礼导致对方婚前困难,其他情况彩礼一般是不予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
返还彩礼的数额,法律上是不做具体规定的。因此,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目前,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通常需要个案分析,结合具体情况,如男女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男女双方
女方提出离婚,彩礼一般情况下不用退还。但如果男方主张返还的话,在符合法律规定退还情形的情况下,女方需要返还彩礼。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共同生活了,但一方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也会判决返还一定的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
离婚给女方的彩礼是否能够要求女方退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符合以下的条件,男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请求女方退还彩礼:第一种情况就是指,夫妻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实际上并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第二种情况主要是指,因为男方婚前赠与彩
女方悔婚,同时双方尚未登记结婚的话,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相应的彩礼。首先,男女方在结婚前,男方需要给付女方一定的彩礼,是我国的一种婚嫁习俗。但是,如果女方在结婚前改变主意,悔婚了,这时候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返还相应的彩礼。在我国,彩礼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