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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主要有以下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
二者的区别在于: 1、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对合同当事人自始至终没有约束力,可撤销合同是合法成立生效的,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2、无效的情形与可撤销的情形不同。可撤销的情形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3、确认无效不受期限限制,但是
合同的撤销权与无效有下列联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并且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就无效。即撤销权的行使目的是使合同归于无效,由当事人承担合同合同无效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1)条件不同。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时,其效力不消灭;而无效合同,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引起的原
合同的撤销权与无效有下列关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合同无效。即撤销权的行使目的是使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承担合同无效所需的民事责任。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1)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 (2)无效合同
当然有区别。在确认合同无效撤销合同中无效合同是自然无效,也就是说如果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最大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而无效合同就算尚未被宣告无效,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被当事人撤销之前,属于有效的合同,只是法律赋予了其中一方当事人撤销合同的权
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包括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受到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资质的要求,而承揽合同则不需要; 2、合同标的物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型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小到对普通物品的修缮; 3、合同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