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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上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行使抗辩权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承兑人对汇票已进行承兑,而出票人欠承兑人的其他债务一直不履行,当票据背书
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 第一,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 第二,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持票人明知票据有瑕庇,而取得票据,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
主要有: 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2.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 3.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4.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票据上的签章系伪造或变造的。 6.票据权利行使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3、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
行使抗辩权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承兑人对汇票已进行承兑,而出票人欠承兑人的其他债务一直不履行,当票据背书转让到第三人之手时,按照票据规定要求
在票据关系中,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权利。而票据抗辩,则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以下情形下的债权无效: 1、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 (1)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l赖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比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 (2)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例如竞业禁止协议;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