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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 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
曾用名没有用过,就不叫曾用名。不可以加户口簿上。《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
不可以去掉。户口簿上的曾用名主要是用于公民在相关资料核对时候,发现系统资料跟新的身份证资料不同情况下进行核对的,银行,户籍部门,学籍部门等情况若需要核对资料也可能需要用于户口簿核对是否存在曾用名。
1.根据公安机关申请户口簿添加曾用名管理规定,户口本添加曾用名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
需要你曾经用过这个名字。但是如果你没有用过只是想单独加个曾用名的话得找找关系或者送点礼就可以的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户口簿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户口簿添加曾用名管理规定, 户口本添加曾用名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
户口本加曾用名最简单的方法:本人提出申请,凭相关有效证明,如单位人事部门档案记载,就读学校原始学籍档案记载等,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才予以上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
农村的户口簿要分户的,必须要满足分户的人必须要是独立的居住,也就是有自己的独立的房屋,还要独立的生活。独立生活,主要是指的日常生活可以自理,并且也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力,经济独立。如果要分户的,需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申报。分户的
分家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以及家庭住址; 2、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如:男方与女方是原配夫妻,共生有几个子女,以及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