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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以原案原告和原案被告为被告提起反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起反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参加案件的审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参加案件审理。
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是参加到原、被告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都不是本诉的当事人。但二者亦有诸多区别,我们应当注意不要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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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不能独立享有权利,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总公司进行管理与承接,即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
第二被告人要承担的责任如下:第二被告人有什么责任应当是根据案件的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判断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是非常明确的。比如说如果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第二责任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是需要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准。如刑事附带民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公司债务,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同时应当承担认股人的利息损失。 3、